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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及专家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1 10:49

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文件


浙爆协2018〕15


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专家库成立以来,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为我省爆破行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标准制定、行业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贡献。目前专家库专家聘期已届满,根据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精神,为了加强协会专家库管理,满足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的需要,现发布《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并开展专家重新申报工作。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开展专家人选的申请、推荐和管理工作,申报材料于5月30日前交协会秘书处。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本协会组织推荐专家组成员时,由协会根据专家条件在本专家库范围内遴选产生。

联系人:厉建华、郑冰            电话:0571-85094220

2018511


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本行业专家在研讨重大课题、推动科技创新、制修订地方和行业标准、进行技术咨询、评审、培训、考核和开展安全评估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爆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组建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专家库成员的产生及工作行为规范等管理工作,遵守本办法。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组成和条件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从省爆协各团体会员单位中产生,并特聘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和部分国内爆破界的知名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涉及下列专业类别:

一、爆破工程类;

二、爆破器材类;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爆破事业,有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二、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认真、诚实、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有扎实的基础学科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四、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国家认可的爆破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持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从事爆破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满10年,在我省连续工作5年以上,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论文;并且在我省爆破领域或本地区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五、所在单位具备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团体会员资格,并能自觉履行会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关心协会发展;

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未受过刑事处罚,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本人自愿参加,并遵守本办法规定,履行专家义务,承担违规责任;单位同意推荐,并承诺为专家参加协会组织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章  专家的推荐与评选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入选专家库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入选工作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入选的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协会评选、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填写《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专家库专家推荐表》,并附相关材料,交由所在单位审查。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根据专家入选条件,认真审查,对申请人执业水平和行为品德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推荐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省爆协秘书处受理专家推荐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按规定要求填写推荐表;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

第十一条  协会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评选,通过评选的专家库成员名单,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由协会秘书处向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报告专家申请受理和评选工作情况,提交审议。

第十三条  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公布专家库成员名单。

每届专家库成员聘期为5年,聘期届满经评审合格的可以续聘。经审议通过的专家库成员,由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颁发专家库专家证。

协会根据专家工作发展需要,依据本办法,可对专家库成员进行适时增选。

第四章  专家工作与纪律

第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有关地方相关标准、行业规范、规章的起草及修订等工作;

(二)单位资质或个人专业资格的评审;工程爆破项目可行性的评审、论证、鉴定, 工程爆破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评审等工作;

(三)受托承担我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三大员、企业领导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重大科技成果的评审与鉴定工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鉴定,报奖评审等工作;

(五)参与工程招标、评标等工作;

(六)负责爆破行业的人才培养、人才举荐和人才管理工作;

(七)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有关安全方面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八)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或中国爆破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九)其他有关的专家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库成员在专家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专家工作,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他人干预;

二、获得参加专家工作的劳动报酬;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库成员在专家工作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无特殊理由,须服从省爆协的选派安排;

二、客观、公正地开展专家工作;

三、在承担需要保密的专家工作时,应当保守秘密,自接受专家工作起至公布结果前,不得透露本人专家工作身份和有关工作情况,不得私下接触利害方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四、对承担的专家工作负个人责任;

五、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对资质评审、事故调查、成果鉴定和评审、评标等需要保密或回避的专家工作,由协会采用随机抽取、指派和回避制度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的专家名单,通知专家本人。

第十八条  专家在参加第十七条所列专家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本人与相关利害方单位(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之一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相关利害方存在隶属关系的;

三、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相关利害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第十九条  协会对专家工作进行监督。在专家工作完成后,发现专家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或者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审、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立即终止该专家的本次工作,另行确定专家,必要时重新组织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对专家工作支付报酬。

一、参加主管部门、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专家的差旅费、专家费由协会承担,按浙江省财政厅有关标准发放;

二、参加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服务活动,专家的差旅费和酬金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从专家库中选聘专家负责有关工作;受协会选派参加专家工作时,须同时持有专家证及协会选派证明。企事业单位可向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提出申请,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经省爆破行业主管机关确认后,可成为主管机关的专家,参与主管机关组织的相关专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会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参加活动次数、未参加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协会对专家库成员进行每年一次的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二、不能继续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工作的;

四、年度内无特殊原因累计三次或因故累计五次不参加各项活动

五、因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书面提出要求不再担任专家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专家工作的。

二、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私下接触相关利害方,收受其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妨碍专家工作公正性的;

(三)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审原则,导致评审结果不合理的;

(四)故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五)警告三次(含)以上的,或严重违反职业操守,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专家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给予奖励:

一、积极参加爆破行业活动,且连续三个年度综合考评为优秀;

二、为行业管理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

三、应当奖励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专家库专家推荐表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专家库专家推荐表.docx

附件2:已参加省爆协组织活动情况汇总表已参加省爆协组织活动情况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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